12月17日消息,为规范隐藏式车门把手相关行为,工信部现发布公示,就《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以及《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
根据行业人士的表述,相关方对车门把手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极为详尽的梳理与明确,从根本上杜绝了钻空子的可能性,此举的核心目的正是为了避免隐藏式门把手引发的安全事故再次上演。
具体来说,《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如下:
车门外把手
每扇车门(背门除外)都需配备机械释放式车门外把手。车辆的安全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当出现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扩散等情况时,无需借助工具,通过操作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即可开启车门;若车辆装备了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装置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装置,即便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在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扩散等事件后,仍能在不使用工具的前提下,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打开车门。
车门内把手
每个车门(背门除外)需至少设置一个机械释放式车门内把手。若单个车门配备多个此类内把手,独立操作其中任意一个都应能实现车门开启。
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至少有一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应易于车内乘员识别,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位于无车内构件遮挡的位置,在对应乘员位置直观可见;
位于车门或距车门边缘(车门关闭状态下的可见区域的边缘)不大于 300 mm 的位置;
当锁体安装于车门上时,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的纵向中心位置处于邻近车门的同排座椅R点的前方,且其垂向中心位置落在R点上方0mm到680mm的区域内,具体可参见图A.4。
车门内把手(除了那些具备机械释放功能且操作方向唯一的直柄式、环式、竖柄式车门内把手之外),应当配备满足以下要求的永久性标志:
根据车门开启方式的不同,标志的图形呈现为图2或图3所示样式,允许采用图形镜像的表示形式,其尺寸需至少达到10mm×7mm。在不改变标志核心特征的前提下,可对图形线条的粗细、间隙大小、图形的比例关系、弧线的弧度以及导角等细节进行适当调整。
志的车门、车体、前后风窗等基本构成要素,不影响使用时的可辨认性,可附加中文描述;
位于无任何遮挡的位置,能够指明车门内把手的位置;
图形颜色与背景颜色有鲜明的对比且易于识别;
夜间等阴暗情况清晰可见(包括但不限于背光、车内照明等)。
对于具备车外电释放门锁功能的车辆,需依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测试。测试完成后,应能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前提下,通过对车门外把手执行单次或重复的机械释放操作来开启车门(背门除外)。
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的单次或重复动作开启车门(不包括背门)。